浙江省防痨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12-3-19 15:56: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省防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和本会章程有效地开展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防痨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防痨协会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专业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机构。
第四条  本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是浙江省防痨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订章程,其法律责任均由浙江省防痨协会承担。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协会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  浙江省防痨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命名方式为“浙江省防痨协会”加“专业名称”加“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浙江省防痨协会专业委员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都要经过正副主任委员研究决定。承担下列工作:1.制订本届任时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组织评议、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培训和继续教育项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科普作品、科研成果;2.组织拟定和审报下一年度推广本学科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第七条  发现、推荐、培养本专业委员会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八条  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及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的建议。
第九条  负责学术会议的征文内容的拟定、论文的收集,组织会议交流论文的审稿、论文集的编辑校对工作。负责学术会议日程(专题讲座)的安排,会议论文交流和分组论文交流发言安排,做好学术活动代表反馈意见的收集。组织编发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上报浙江省防痨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联系本专业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指导市防痨协会有关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沟通与有关专业委员会之间的业务联系。完成浙江省防痨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学科体系,与浙江省防痨协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专业委员会已形成覆盖全省的学术队伍,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有一定学术威望并热心协会工作的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省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四)有提供人力、物力、财力资助的挂靠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并有5名以上(含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向省防痨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及成立方案,审核后提交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阐明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活动内容、范围以及挂靠单位的意见,并填写专业委员会申请表报浙江省防痨协会。
第十三条  浙江省防痨协会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后,经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提交协会理事长会议审核同意或常务理事会议审核同意,报浙江省民政厅办理准予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浙江省防痨协会秘书处从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之旧起半年内,将申请办理的情况反馈申请组建的发起人。
第十五条 新建专业委员会获准登记注册后一年内,由协会秘书处与专业委员会发起人协商组建专业委员会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一年内未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专业委员会组建资格。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组成和产生的办法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4名(若无合适主任委员候选人时可暂缺,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委员人一般不超过30名。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设秘书1—3名,人选在委员中产生。由正、副主任提名,委员会通过,报省防痨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备案,专业委员会在正、副主委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由主任委员负责主持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正、副主任委员应为热心协会工作、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威望、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的学科带头人,并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浙江省防痨协会会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委员原则上不超过三届(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以上职务允许隔届再任。
第十九条 因正、副主任委员均为兼职专家,为集中精力做好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正、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再兼任其实专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职务。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须报协会常务会批准同意,但兼任不能超过两个。
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可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其他委员因故空缺或因专业需要,可少量增补。但需提前报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备案同意。
第二十条 浙江省防痨协会向专业委员会委员、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颁发聘书。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组成和产生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届满应及时换届。换届工作应在协会领导下组织实施。专业委员会应在届满前3个月,向协会秘书处提出换届申请、换届方案和拟挂靠单位意见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应尽早履行报批手续。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换届方案需专业委员会民主产生。方案应包括下届委员会人数、名额分配、更新比例和连任、增补委员单位建议名单。委员更新比例不少于1/3,名额分配应兼顾本专业主要领域及工作的需求,适当考虑地区、部门的分布。委员应是本地区(单位)在本学科的带头人,原则上要求中级以上职称。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同时向协会推荐下一届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候选人5—7名。秘书处将听取各方面意见,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决定新一届专业委员会正、副主委候选人。专业委员会委员经省防痨协会和候选人单位共同协商推荐产生,秘书由主委和协会共同商定。
第二十三条 推荐委员候选人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防痨工作;
(二)浙江省防痨协会会员;
(三) 在本地区(单位)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威望和学术水平的工作者,热心并积极支持参与防痨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原则上要求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四)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五)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本职工作繁重不能保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或活动者不宜推荐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换届会议在省防痨协会主持下召开,新一届委员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选举产生。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经委员选举产生。委员得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视为当选。

第六章     表彰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本届专业委员会委员、正副主任委员、秘书卸任后,省防痨协会颁发荣誉证书,以示表彰。本届卸任后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的主任委员,可由本届专业委员会提议,报省防痨协会备案,可聘任为名誉主任委员。对少数有一定威望且对本学科贡献较大的卸任委员可聘任为委员,名誉职务任一届,由省防痨协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遵守浙江省防痨协会章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活动等。对违反本会章程或两年未能未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经省防痨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整顿或撤消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调整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或撤消该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委员如无特殊情况连续两次未能参加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则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省防痨协会对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业委员会和委员定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协会理事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发布者:浙江省防痨协会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